女儿独占600万余元房屋拆迁款,拒不归还。母亲无奈诉至法院胜诉后,其女儿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甚至为逃避执行将部分拆迁款转移至婆婆和丈夫名下,殊不知,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相关资料图)

近日,柳江区法院以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情经过

1994年,陈阿姨与丈夫购买房屋一套,2002年房屋建成后登记在大女儿张某名下,但该房屋一直由陈阿姨夫妻两用于经营宾馆,所有装修费用都由陈阿姨夫妻两支出。2010年6月,张某在全体家庭成员见证下亲笔书写一份《证明》,申明该房屋是其父母建造,作为大女儿张某不会占为独有。

2017年,陈阿姨丈夫离世。2018年该处房屋被征收,由于该房屋登记在张某的名下,征收补偿款600万余元也一并打入了张某的账户。陈阿姨多次找到女儿张某协商补偿款分配事宜,但张某都不予理会。

2020年4月,无奈之下的陈阿姨向法院起诉了女儿张某。

后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向陈阿姨返还375万余元,其两个妹妹分别继承父亲拆迁部分遗产7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迟迟不履行义务,陈阿姨于2021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拒不执行

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查封了张某名下房屋、车辆,并冻结了其银行存款。经法院查明,张某将拆迁款一部分用于购置房屋,一部分转给其丈夫与婆婆,但始终对自己母亲的还款要求无动于衷。

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张某并前往南宁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张某一直拒不履行,且对还款采取回避态度。

鉴于张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恶劣,张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此一起民事案件变成刑事案件,张某面临刑事处罚。

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获刑2年6个月

柳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转移、隐瞒涉案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数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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